[第115號]【熊漓斌等生產(chǎn)、銷售假藥案】
生產(chǎn)、銷售假藥進行詐騙的行為如何定性?
發(fā)布者:于業(yè)汶律師時間:2025年03月21日 69人看過
▍文 李永松 鄧正
▍來源 《刑事審判參考》總第18集
▍作者單位 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熊漓斌,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壯族,無職業(yè)。因涉嫌犯銷售假藥罪,于1999年8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謝慶莊,男,1959年5月20日出生,漢族,個體戶。因涉嫌犯生產(chǎn)假藥罪,于1999年8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莫忠明,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漢族,捕前系來賓縣榭麗賓館副經(jīng)理。因涉嫌犯生產(chǎn)假藥罪,于1999年8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唐榮付,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因涉嫌犯銷售假藥罪,于1999年8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蘭忠靈,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因涉嫌犯銷售假藥罪,于1999年8月6日被逮捕。
桂林市七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熊漓斌、謝慶莊、莫忠明、唐榮付、蘭忠靈犯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向七星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桂林市七星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公開審理查明:
1998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熊漓斌找到被告人蘭忠靈、唐榮付,與蘭、唐在桂林商量做三金片(藥品名)的生意,蘭忠靈找到被告人謝慶莊讓其出資做三金片的內(nèi)包裝,謝慶莊同意后找到被告人莫忠明共同出資作三金片的內(nèi)包裝,莫忠明表示同意。1999年5月1日,被告人蘭忠靈與謝慶莊、莫忠明到桂林找到被告人熊漓斌商量制作三金片的具體事宜后,決定由熊漓斌負責提供藥片、塑料瓶并負責銷售,由謝慶莊和莫忠明負責所有的內(nèi)包裝以及生產(chǎn)、包裝,并談好獲利后由熊漓斌與蘭忠靈、謝慶莊、莫忠明四六分成。
5月至6月問,被告人熊漓斌提供穿心蓮片(藥品名),被告人蘭忠靈、謝慶莊、莫忠明在柳州租房請工人將熊漓斌提供的穿心蓮片用三金片的包裝瓶進行分瓶包裝。因蘭忠靈與謝慶莊等人發(fā)生矛盾,謝慶莊與熊漓斌將包裝工作轉(zhuǎn)到廣西來賓縣莫忠明提供的房間內(nèi)進行,共計包裝好264件假三金片。6月27日,被告人謝慶莊,莫忠明租車將造好的假三金片從來賓縣運到桂林交給熊漓斌存放。當天熊漓斌將假三金片已運到桂林的情況告訴了唐榮付,并讓唐一起找客戶。6月28日8時許,被告人熊漓斌用電話與柳州地區(qū)醫(yī)藥工業(yè)公司的莫明新聯(lián)系,向莫謊稱該批藥是唐榮付的親戚從桂林三金藥業(yè)集團公司內(nèi)部得到的正宗三金片,被告人唐榮付也在電話里向莫明新證實了熊漓斌的說法,莫明新表示要貨,被告人唐榮付將假三金片運到桂林市國際貿(mào)易中心停車場停放。11時30分左右,莫明新與妻子邱雪松應約到桂林三分藥業(yè)集團公司門口。被告人熊漓斌和唐榮付在此等候。熊漓斌假裝讓唐榮付到廠里提貨,唐榮付把預先已裝在貨車上的180件假三金片從國際貿(mào)易中心停車場運到三金藥業(yè)集團公司門前的路口,稱這批貨是從公司里提出來的,事先已交代好的司機也做同樣的回答。莫明新夫婦信以為真。之后,莫明新夫婦在本市平山停車廠驗貨后以每件1200元的價格購得該180件假三金片,共付貨款人民幣216000元。被告人熊漓斌分得贓款57150元,謝慶莊分得贓款67850元,莫忠明分得贓款55000元,唐榮付分得贓款36000元。案發(fā)后分別從被告人熊漓斌、唐榮付、謝慶莊、莫忠明追繳贓款5700元、9050元、20209.10元、36000元;被告人莫忠明的親屬已主動為莫忠明退出贓款19000元,以上共計人民幣899591.10元,已退還被害人莫明新夫婦。
桂林市七星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熊漓斌、謝慶莊、莫忠明、蘭忠靈、唐榮付明知是假藥而非法生產(chǎn)、銷售,足以嚴重危害他人身體健康,五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二、第三款的規(guī)定,于1999年11月12日以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分別判處熊漓斌、謝慶莊、唐榮付、莫忠明、蘭忠靈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判決宣判后,上述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訴。
二、主要問題
熊漓斌等人以穿心蓮片假冒三金片而生產(chǎn)、銷售的行為,應定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還是詐騙罪?
對此,討論中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定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是指違反藥品管理法規(guī),生產(chǎn)、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本案中幾被告人以穿心蓮片冒充三金片,已屬生產(chǎn)假藥的范圍。如果假冒的三金片流人社會,病人服用后,延誤病情,可能造成嚴重后果,足以危害人體的健康,符合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的特征;被告人明知是假藥,但為了營利的目的而故意生產(chǎn)、銷售。因此,幾名被告人的行為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應以詐騙罪定性。由于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銷售行為并未完全實現(xiàn),幾被告人用以假冒三金片的穿心蓮片本身對人體無害,且假藥沒有流入市場,未造成嚴重危害的后果,這一點與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中的“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客觀要件不符。因此,以生產(chǎn)、銷售假藥定性不妥。本案中,幾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真相,以穿心蓮片冒充三金片,使受害人產(chǎn)生錯覺,信以為真,從而“自愿地”交出財物;且被告人主觀上具有直接故意,符合詐騙罪的構(gòu)成要件,應認定為詐騙罪。
三、裁判理由
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是指違反藥品管理法規(guī),生產(chǎn)、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所謂假藥,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33的規(guī)定,典型的有兩種:一種是藥品所含成分的名稱與國家藥品標準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藥品標準規(guī)定不符合;另一種是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穿心蓮片與三金片從成分、效用以及國家藥品的標準規(guī)定均不符,屬于假藥的第二種情況,即以彼藥品冒充此藥品,這是認定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的基本依據(jù)。
(一)生產(chǎn)與銷售行為是否必須同時具備才能構(gòu)成本罪是本案爭議的一個焦點
實際生活中,生產(chǎn)假藥即制造假藥,銷售假藥即出售、供銷假藥,生產(chǎn)與銷售往往是聯(lián)系在一起的。但有時也不完全如此,有些案件中,、生產(chǎn)者不一定是銷售者,而銷售者也不一定是生產(chǎn)者。根據(jù)我國刑法有關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的規(guī)定,只要實施了生產(chǎn)或者銷售假藥的一種行為,并且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就可構(gòu)成犯罪。何況被告人熊漓斌等人已經(jīng)將假藥批發(fā)出去了,只是沒有直接造成危害后果而已,因此,認為幾被告人沒有實施銷售行為,不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二)是否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是本案定性的關鍵
所在所謂“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是指生產(chǎn)、銷售的假藥,具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可能性,并不要求發(fā)生實際的嚴重危害后果,也不以實際上造成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結(jié)果為本罪既遂條件。第二種意見認為假冒的三金片并未流入市場,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后果,且穿心蓮片本身對人體無害,不構(gòu)成“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建康”的條件。假冒三金片是否“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chǎn)、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貽誤診治的”均認定為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雖然假冒三金片沒有流入市場,但它具有造成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可能性;患者一旦服用了假三金片,就會耽誤病情,并可能由此引發(fā)嚴重的后果。因此,即使穿心蓮片本身對人體無害,對需要服用三金片來治療的特定人員來說,也具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可能性。
(三)如何認定以詐騙方式進行的銷售行為
本案中幾名被告人為了營利而生產(chǎn)假藥,將假三金片銷售給受害人,騙取受害人的錢財,確有以假充真的詐騙行為存在。詐騙行為在本案中是作為一種銷售方式而存在的。而這種以假充真的詐騙方式構(gòu)成本罪的特征。除本罪外,還有一些犯罪活動,也可能使用某種欺騙性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的經(jīng)濟利益,但并不構(gòu)成詐騙罪,像有些以介紹婚姻為名的拐賣婦女的行為,就不應認定為詐騙罪。此外,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是以是否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作為本罪的標準,而詐騙罪則是以詐騙公私財物的數(shù)額較大為構(gòu)成本罪的標準,也就是說,只要生產(chǎn)銷售的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不管行為人是否實施了以假藥騙取錢財?shù)男袨?,就應當認定為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而不應認定為詐騙罪。
綜上所述,桂林市七星區(qū)法院對幾名被告人以生產(chǎn)、銷售假藥罪定罪量刑是正確的。免責聲明:以上內(nèi)容結(jié)合政策法規(guī)及互聯(lián)網(wǎng)相關知識整合,不代表平臺的觀點和立場。若內(nèi)容有誤或侵權,請聯(lián)系我們更正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