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4號]【梁應金、周守金等交通肇事案】
肇事交通工具的單位主管人員能否構成交通肇事罪?
發(fā)布者:高暢律師時間:2025年03月21日 5人看過
▍文 陳立生
▍來源 《刑事審判參考》總第13集
▍作者單位 四川合江縣法院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梁應金,男,1944年10月20日出生,原系四川省合江縣榕山建筑公司經理,“榕建”號船舶所有人的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0年7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周守金,男,1947年2月16日出生,原系“榕建”號客船四等二副。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0年6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如兵,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原系“榕建”號客船五等駕駛。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0年6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石萍,女,1975年7月15日出生,原系“榕建”號客船五等司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0年6月26日被逮捕。
四川省合江縣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梁應金、周守金、梁如兵、石萍犯交通肇事罪,向合江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被告人梁應金辯稱自己無罪,理由是:指控船員配備不足不能成立;增加客船頂棚欄桿是為了安全起見,不是為了:經濟利益;升高“榕建”號客船駕駛臺是向港監(jiān)部門報告了的;指控對客船安全疏于管理不是事實。其辯護人提出:指控被告人梁應金對船舶安全工作疏于管理的證據不足;指控被告人梁應金違法配備船員不實;起訴書混淆了被告人梁應金的職務行為和個人行為,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船員冒霧航行,嚴重超載,操作不當,而不是梁應金的行為所致,故指控被告人梁應金犯交通肇事罪的證據不足,梁應金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被告人周守金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周守金在駕駛航行中突遇大霧是無法預測的,其操作不當有一定的責任,但翻船是被告人梁如兵錯開“鴛鴦”車造成的;被告人周守金駕駛“榕建”號是適當的;被告人周守金有投案自首情節(jié),應予從輕、減輕處罰。
被告人梁如兵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造成翻船是被告人周守金冒霧航行、操作不當所致;超載有乘客的因素,并非被告人梁如兵一人的行為;被告人梁如兵有自首情節(jié)并積極施救,情節(jié)不屬特別惡劣,可對梁如兵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被告人石萍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在此次翻船事件中被告人石萍只對嚴重超載部分負刑事責任,被告人石萍有自首情節(jié),可依法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并可考慮適用緩刑。
合江縣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
被告人梁應金以榕山建筑公司名義經批準建造短途客船“榕建”號。該船于1996年7月經合江縣港航監(jiān)督所船舶所有權登記,合江縣榕山建筑公司為船舶所有人,法定代表人為梁應金。1997年7月11日,經船舶檢驗,核定該船乘客散席101人,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洪水期準載70人;除大客艙允許載客外,其余部位嚴禁載客;應配備船員6人。梁應金聘請只有四等二副資格的周守金駕駛,安排其子梁如兵、兒媳石萍及周良全船員?!伴沤ā碧栐?996年7月16日試航時,就因未辦航運證和嚴重超載等違章行為被港監(jiān)部門責令停止試航,但梁應金不聽制止,仍堅持試航,事后受到港監(jiān)部門通報處理。在“榕建”號營運期間,梁應金為多載客,決定將駕駛室升高80厘米,頂棚甲板上重新焊接欄桿。該船改裝后沒有向船舶檢驗機構申請附加檢驗。梁應金長期不重視營運安全,對該船超載問題過問很少,使該船長期超載運輸,埋下了事故隱患。
2000年6月22日晨5時40分左右,被告人周守金、梁如兵駕駛“榕建”號客船從合江縣榕山鎮(zhèn)境內的長江河段徐家沱碼頭出發(fā),上行駛往榕山鎮(zhèn),由本應負責輪機工作的石萍負責售票。該船在下浩口碼頭接乘客后,船艙、頂棚甲板及駕駛室周圍都站了人,堆滿了菜籃等物,載客218名,已屬嚴重超載??痛兄亮魉畮r處時河面起大霧,能見度不良,周守金仍冒霧繼續(xù)航行。船至銀窩子時,河霧越來越大,已經不能看到長江河岸。周守金迷失了方向,急忙叫被告人梁如兵到駕駛室操舵,自己則離開駕駛室到船頭觀察水勢,因指揮操作不當,被告人梁如兵錯開“鴛鴦”車(雙螺旋槳左進右退),致使客船隨即傾翻于江中,船上人員全部落水,造成130人溺水死亡,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
四川省合江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梁應金身為“榕建”號客船所有人,即榕山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客船有管理職責。但梁應金不吸取違章試航被處罰的教訓,又決定對該船駕駛室等進行改造,未經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就投入營運,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規(guī)則》,并為該船頂棚甲板非法載客創(chuàng)造了條件;被告人梁應金不為客船配足船員,所聘駕駛員只具有四等二副資格(應具備四等大副資格),使之長期違章作業(yè);被告人梁應金不履行安全管理職責,使該船長期超載運輸,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十條和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被告人梁應金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的行為與造成“榕建”號客船翻沉的嚴重后果有直接的因果關系。被告人周守金不具備四等大副資格而受聘駕駛“榕建”號客船,在6.22翻船事故中,冒霧超載航行,迷失方向后指揮操作失誤,是造成翻船的主要原因。被告人粱如兵盲目追求經濟利益,使該船嚴重超載,操舵時錯誤使用左進右退“鴛鴦”車,造成客船急速右旋翻沉。被告人石萍不履行輪機職責而售票,未限制上船人數,造成嚴重超載。上述被告人的行為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被告人梁應金、周守金、梁如兵、石萍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造成水上交通事故,致130人死亡,后果嚴重,情節(jié)特別惡劣,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應予依法從重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于2000年10月7日判決如下:
1.被告人梁應金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2.被告人周守金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3.被告人梁如兵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4.被告人石萍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一審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訴,檢察機關亦未抗訴,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問題
肇事船舶的單位主管人員能否構成交通肇事罪?
三、判案理由
四川合江“沉船”造成130人死亡的嚴重后果,依法嚴懲肇事者,是社會各界、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強烈呼聲。其中,被告人周守金、梁如兵、石萍作為直接從事內河客運的人員,應當知道違章駕駛的嚴重后果,但仍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超載運輸、冒霧航行,致使“榕建”號終因操舵時錯誤使用左進右退“鴛鴦”車造成客船急速右旋而發(fā)生船翻人亡的重大事故,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約規(guī)定,構成交通肇事罪是沒有疑問的。本案的焦點在于被告梁應金作為“榕建”船舶所有人的法定代表人,并沒有直接從事“榕建”號的運輸工作,能否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責任。我們認為:
首先,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司法實踐中,雖然交通肇事罪主要由“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構成,但從1997年刑法取消了1979年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條“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和“非交通運輸人員”之分的立法本意來看,立法肯定了交通肇事罪既可以由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構成,也可以由非交通運輸人員構成。這里所說的“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既包括交通運輸業(yè)的直接經營人員,也包括交通運輸業(yè)的管理人員。“非交通運輸人員”是指與交通運輸的經營、管理無關的人員。
其次,非交通運輸管理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也可以引起重大交通事故。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七條的規(guī)定,行人必須走人行道,借道通行時,應當讓在其本道內行駛的車輛優(yōu)先通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有違章行為,其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有因果關系的,應當負交通事故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因此,非交通運輸人員,如行人在借道通行時未避讓在本道內行駛的車輛,致使在本道內行駛的車輛發(fā)生碰撞,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公私財產損失的,應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行人的刑事責任。
再次,船舶所有人屬于對船舶的營運安全負有管理職責的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十條的規(guī)定,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必須對其所有或者經營的船舶、排筏、設施的安全負責,并且必須做到:一、加強對船舶、排筏、設施的安全技術管理,使之處于適航狀態(tài)或者保持良好技術狀況;二、配備的船員、排工或者人員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不得任用無合格職務證書或者合格證件的人員擔任船長,輪機長,駕駛員。輪機員、報務員、話務員、駕長、渡頭和排頭工;三、加強對船員,排工和其他人員的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不得強令所屬人員違章操作;四、根據船舶的技術性能、船員條件、限定航區(qū)和水文氣象條件,合理調度船舶;五、接受主管機關的“監(jiān)督和管理”。無論船舶的所有人是否親自、直接經營交通運輸業(yè),都應當對船舶的營運安全負責。船舶的所有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指使或者強令船舶的經營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本案中,被告人梁應金作為“榕建”號客船所有人的法定代表人,對“榕建”號客船的營運安全具有管理職責,在“榕建”號船舶未達到適航狀態(tài)之前,不應將“榕建”號船舶投入運營,但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聘用不具備資格的駕駛員梁應金,安排無合格職務證書的粱如兵、石萍和周良全任船員,并且未按規(guī)定配足船員,在擅自改造船舶,決定升高駕駛艙后未經檢驗即投入營運。也就是說,被告人梁應金將不具備適航條件的“榕建”號投入運營,實質上是指使周守金等人違章駕駛。在“榕建”號投入營運后,被告人梁應金對船舶長期超載運輸不予管理譬聽任粟應金等長期違章駕駛,最終導致“榕建”號因違章駕駛而傾覆,造成130人死亡的特大交通事故。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的規(guī)定,被告人梁應金的行為,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免責聲明:以上內容結合政策法規(guī)及互聯網相關知識整合,不代表平臺的觀點和立場。若內容有誤或侵權,請聯系我們更正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