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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學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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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號]【袁閔鋼、包華敏騙取出境證件案】 具有中國國籍同時又持有外國護照的被告人的國籍如何認定?
發(fā)布者:陽學周律師時間:2025年03月21日 100人看過
▍來源 《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9集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袁閔鋼,男,1961年1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象山縣,持有××國護照,原系江蘇英特勞務技術合作公司總經(jīng)理助理。因涉嫌犯騙取出境證件罪,于1998年1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包華敏,男,1968年8月2日出生,無業(yè)。因涉嫌犯騙取出境證件罪,于1998年1月24日被逮捕。 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袁閔鋼、包華敏犯騙取出境證件罪,向黃浦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被告人袁閔鋼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基本事實無異議,但提出袁閔鋼持××國護照,已不具有中國國籍。 被告人包華敏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無異議,但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包華敏在犯罪中只起次要作用,屬從犯;認罪態(tài)度較好,請求法庭宣告緩刑。 黃浦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公開審理查明: 1997年10至12月間,被告人袁閔鋼伙同包華敏,為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采取冒用“上海宏運珠寶玉器商行”、“上海聯(lián)登醫(yī)學工程設備有限公司”等單位赴日本洽談商務的手法,私刻公章,偽造上海市居民顧建洪等12人的出國派遣書、歸國保證書,編造假材料,騙取出國簽證。其中,顧建洪等5人偷渡出境后至今未歸。 黃浦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袁閔鋼單獨或伙同包華敏,偽造并私刻印章,編造虛假材料,以赴日商務考察的名義騙取簽證,為組織他人偷越國境使用,情節(jié)嚴重,二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騙取出境證件罪。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袁閔鋼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袁閔鋼在歸案后坦白交代態(tài)度較好,并有立功表現(xiàn),可以從輕處罰。關于辯護人提出的袁閔鋼系××國公民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袁閔鋼1989年底受日本公司委托進駐××國××市工作,1993年2月以投資移民的方式花高價買取了××國護照,加入××國籍,1993年4月歸國。袁閔鋼只是購買了××國護照,實際上并未在××國定居。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九條“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的規(guī)定,袁閔鋼不符合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的條件;在其未根據(jù)我國國籍法的規(guī)定辦理退出中國國籍的申請并獲有關部門批準以前,其仍具有中國國籍。辯護人的此節(jié)辯護意見,不予采信。被告人包華敏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包華敏在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悔罪表現(xiàn),可以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于1998年8月31日判決如下: 1.被告人袁閔鋼犯騙取出境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2.被告人包華敏犯騙取出境證件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袁閔鋼不服,以其早已在1993年2月加入××國籍,系外國公民,黃浦區(qū)人民法院沒有管轄權為由,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袁閔鋼犯騙取出境證件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袁閔鋼稱其系××國公民,與事實不符,袁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于1999年9月7日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主要問題 具有中國國籍同時又持有外國護照的被告人的國籍應如何認定? 被告人袁閔鋼自被捕后,就聲稱其系××國人,而且袁閔鋼確持有××國護照,××國駐華大使館也多次書面照會我司法部門,承認袁閔鋼為××國籍人。但我公安部門出具證明,確認袁閔鋼為中國國籍;并回復××國駐華使館照會,不承認袁閔鋼具有××國籍。 由此,在審判過程中,對如何認定袁閔鋼的國籍存在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一般來講,只要持外國護照入境,并經(jīng)我簽證機關簽證,就能認定其為外國公民。我國國籍法第三條規(guī)定,我國不承認雙重國籍;第九條規(guī)定,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外國人的國籍以其入境時的有效證件予以確認。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本案被告人袁閔鋼在1993年2月加入××國籍,取得××國護照,又得到××國使館的承認,并持此護照進入我國境內,故應認定袁閔鋼為××國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本案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種意見認為,對被告人國籍的認定,應以公安部門確認的為準。本案公安部門已出具證明,不承認被告人袁閔鋼的××國籍,袁閔鋼具有中國國籍。因此,對袁閔鋼應認定為具有中國國籍。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該案符合我國刑訴法的規(guī)定。 三、裁判理由 自然人的國籍是指一個人屬于某一個國家的國民或公民的法律資格,它體現(xiàn)了自然人同某一特定國家之間的固定的法律關系。自然人基于這種法律關系,接受所屬國家的法律管轄,服從國家的屬人優(yōu)越權,享有和承擔該國的法律為其本國人所設定的權利和義務,對國家效忠;國家則基于這種法律關系對具有本國國籍的人實行外交保護。而當一個人處于同時具有不止一個國籍或根本不具有任何國籍的法律狀態(tài)時,通常稱之為國籍的沖突。它包括兩類情況:一類是國籍的積極沖突,即通常所說的雙重或多重國籍;另一類是國籍的消極沖突,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無國籍。國籍沖突會產(chǎn)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而國籍的確定是決定國家與不同的自然人形成不同的法律關系的前提。因此,國籍的確認便成為一個重要的問題。 本案被告人袁閔鋼的國籍問題即系國際社會普遍存在的國籍積極沖突現(xiàn)象。對袁閔鋼的國籍予以確認,不僅是要確認我國對此案的屬人管轄權,而且涉及到人民法院審理此案是否適用涉外案件審理程序,以及是否適用對外國人獨立或者附加適用的刑罰。認定袁閔鋼具有中國國籍,主要有以下幾點理由: 第一,國籍問題是涉及國家主權和國家利益的重要問題。現(xiàn)行國際法關于此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則是:每個國家有權以自己的法律決定誰是它的國民。根據(jù)國際慣例,對于自然人國籍的積極沖突(即包括雙重國籍),原始國籍政府對國籍問題有優(yōu)先管轄權。袁閔鋼的原始國籍是中國籍,因此,我國首先有權依據(jù)我國法律來確認袁閔鋼是否具有中國國籍或者說是否已喪失中國國籍。因此,那種認為只要持外國護照,加入外國國籍,又經(jīng)外國使館承認的,就當然應認定其具有外國國籍的看法是錯誤的。 第二,被告人袁閔鋼不符合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的條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九條的規(guī)定:“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也就是說,自動喪失中國國籍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中國公民定居外國;二是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而本案被告人袁閔鋼1989年底受日本公司委托進駐××國××市工作,1993年2月以投資移民的方式花高價買取了××國護照,加入××國籍,1993年4月歸國。袁閔鋼只是購買了××國護照,實際上并未在××國定居。因此,被告人袁閔鋼不符合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的法定條件,在其未根據(jù)我國國籍法的規(guī)定辦理退出中國國籍的申請并獲有關部門批準以前,其仍具有中國國籍。 第三,根據(jù)我國國籍法第三條的規(guī)定,我國政府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因此,在已依法確定被告人袁閔鋼具有中國國籍后,我國政府不承認袁閔鋼具有其他國家國籍。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外國人的國籍以其入境時的有效證件予以確認;國籍不明的,以公安機關會同外事部門查明的為準?!睂Υ艘?guī)定應理解為,在確認被告人系外國人的前提下,對其外國國籍以其入境時的有效證件予以確認;國籍不明的,以公安機關會同外事部門查明的為準。本案被告人袁閔鋼盡管持××國護照入境,但其同時具有明確的中國國籍,又不符合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的條件,也沒有辦理退出中國國籍的手續(xù),按照我國法律,我國不承認其具有××國國籍,袁閔鋼不屬外國人,故上述規(guī)定不適用于本案?!吨腥A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guī)定: “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在國內為當?shù)厥?、縣公安局”,“加入、退出和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審批”。因此,人民法院在審查被告人身份時,對被告人是否具有或者是否喪失中國國籍,依法應以我公安部門確定的為準。對本案被告人袁閔鋼,我公安部門已根據(jù)我國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確認其只具有中國國籍,人民法院應以此作為認定被告人身份的依據(jù)。故上海市黃浦區(qū)人民法院與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袁閔鋼為中國國籍并依法管轄審理本案是正確的。免責聲明:以上內容結合政策法規(guī)及互聯(lián)網(wǎng)相關知識整合,不代表平臺的觀點和立場。若內容有誤或侵權,請聯(lián)系我們更正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