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號]【劉加奎故意殺人案】
因民間矛盾激化引發(fā)且被害人有一定過錯的案件如何適用死刑?
發(fā)布者:陸衛(wèi)紅律師時間:2025年03月21日 34人看過
▍來源 《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6集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劉加奎,男,35歲。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于1997年11月19日被逮捕。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劉加奎犯故意殺人罪,向襄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襄樊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被告人劉加奎和被害人馬立未同在隨州市五眼橋農貿市場相鄰攤位賣肉。
1997年10月22日上午11時許,被告人劉加奎之妻胡坤芳在攤位上賣肉時,有客戶來買排骨,因自己攤上已售完,便介紹左邊攤主王×賣給客戶,此時,被害人馬立未之妻徐翠萍即在自己攤位上喊叫更低的價格,但客戶嫌徐攤位上的排骨不好,仍買了王×攤位的排骨。為此,徐翠萍指責被告一方,繼而與胡坤芳發(fā)生爭執(zhí)廝打,二人均受輕微傷,被群眾拉開后,徐又把胡攤位上價值300多元的豬肉甩到地上。市場治安科明確“各自看各自的傷,最后憑法醫(yī)鑒定結果再行處理”。但是馬立未夫婦拒絕市場治安管理人員的調解,在事發(fā)當日和次日多次強迫被告人劉加奎拿出360元錢給徐翠萍看病,并毆打了劉加奎夫婦。被告人劉加奎在矛盾發(fā)生后,多次找市場治安科和隨州市公安巡警大隊等要求組織解決,并反映馬立未方人多勢眾糾纏不休,請有關組織對自己給予保護。被害人馬立未以劉加奎要向其妻賠禮道歉、承認錯誤為條件,托人給劉捎話要求私了,劉加奎拒絕并托親屬找公安機關要求解決。馬立未知道后威脅說:“黑道白道都不怕,不給我媳婦看好病絕不罷休!”11月24日下午3時許,劉加奎被迫雇車同馬立未一起到隨州市第一醫(yī)院放射科給徐翠萍拍片檢查,結果無異常。馬立未仍繼續(xù)糾纏,劉加奎十分惱怒,掏出隨身攜帶的剔骨刀朝馬立未背部刺一刀,馬立未、徐翠萍見狀迅速跑開,徐翠萍跑動時摔倒在地,劉加奎朝徐的胸、背、腹部連刺數刀,又追上馬立未,朝其胸、腹、背部等處猛刺十余刀,然后持刀自殺(致肝破裂)未遂,被群眾當場抓獲。馬立未因被刺破肺臟致大出血而死亡;徐翠萍的損傷屬重傷。
襄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加奎持刀行兇,殺死一人,重傷一人,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殺人情節(jié)惡劣,手段殘忍。本應依法嚴懲。但本案事出有因,被害人對案件的發(fā)生和矛盾的激化有一定過錯。被告人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尚好,有悔罪表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于1998年2月22日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加奎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刑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劉加奎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其上訴稱:為爭賣排骨之事與被害人馬立未夫婦發(fā)生矛盾后,被害一方多次毆打侮辱、敲詐勒索我們,并非是一審判決所稱的一定過錯,而是一種侵犯人權的犯罪行為。在醫(yī)院為徐翠萍拍片檢查結果無異常的情況下,馬立未仍無理要求拿10萬、8萬為其妻徐翠萍整容,這是我行兇的直接原因。請考慮我在事情發(fā)生后曾找過多個部門得不到解決的情況下犯罪,要求從輕處罰。襄樊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劉加奎在公共場所預謀殺人,手段殘忍,后果嚴重,社會影響極壞,依法應當判處其死刑立即執(zhí)行為由,提出抗訴。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查明的被告人劉加奎的犯罪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一致。但認定起訴指控并已被一審判決確認的“徐翠萍拍片檢查后無異常時馬立未仍提出無理要求”這一情節(jié),只有被告人劉加奎一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能夠印證,不能成立。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該案被害一方雖有一定過錯,但被告人劉加奎用剝奪他人生命的犯罪手段報復被害人在民事糾紛中的過錯,手段殘忍,情節(jié)惡劣,后果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公訴機關抗訴要求判處被告人劉加奎死刑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二)項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于1998年6月24日判決如下:
1.撤銷襄樊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中對劉加奎的量刑部分;
2.上訴人劉加奎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將此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認為:被告人劉加奎持刀行兇殺人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一、二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一審判決根據本案的起因及矛盾發(fā)展上被害人一方有一定過錯的具體情節(jié),對被告人劉加奎判處死刑,緩刑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無不當;檢察機關抗訴后,二審判決改判被告人劉加奎死刑立即執(zhí)行失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經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于1999年9月6日判決如下:
1.撤銷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中對被告人劉加奎的量刑部分;
2.被告人劉加奎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主要問題
因民間矛盾激化引發(fā)且被害人有一定過錯的案件如何適用死刑?
三、裁判理由
本案純屬因生產生活、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fā)的故意殺人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劉加奎與被害人之間平素并無矛盾,只是因為一點糾紛沒有及時處理好而使矛盾激化,被告人在被害人馬立未、徐翠萍夫婦沒有任何對其人身加害的情況下,又是在醫(yī)院內的公共場所用剔骨刀刺向被害人夫婦,將馬立未扎十余刀刺破肺臟致大出血而死亡;將徐翠萍扎了數刀造成重傷,其殺人手段殘忍,后果極其嚴重,應予依法懲處。但是,綜觀全案的發(fā)展過程,被害人一方在案件起因及矛盾激化發(fā)展上有一定過錯。被告人劉加奎提出,從事發(fā)到對馬立未夫婦行兇前,曾多次找工商局和公安局巡警大隊反映,要求解決。在有關部門讓先各自治傷,然后再雙方協(xié)商解決的情況下,被害人馬立未再三無理相逼,劉加奎自己妻子的傷得不到治療還要被逼迫給人家治傷,已產生一定的恐懼心理。被告人在11月23日曾向其妻流露過要與馬立未同歸于盡的想法。被告人行兇殺人后立即自殺(致肝破裂)未遂,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尚好。
案發(fā)后,隨州市厲山鎮(zhèn)幸福村、厲山鎮(zhèn)神農集貿市場、五眼橋農貿市場幾百人簽名寫來請求司法機關對劉家奎從輕處理的信函,十余人向法庭提供了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明材料,這些情節(jié)雖不是法定從輕處理情節(jié),但也是考慮對被告人是否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因素。此外,這一類案件與發(fā)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qū)別,無論從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程度上看,還是從其對社會公眾安全的危害程度上看,都是不同的。我們認為,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劉加奎殺人手段殘忍、后果極其嚴重,同時考慮到該案的被害人一方有一定過錯,被告人行兇殺人與被害人一方私下無理逼迫對方看病賠錢,促使了矛盾激化;被告人劉加奎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尚好,對其判處死刑,緩刑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是正確的。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檢察機關抗訴后,只考慮到被告人劉加奎殺人手段殘忍,后果嚴重,社會影響極壞,而對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并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沒有充分考慮,支持抗訴對被告人劉加奎改判死刑立即執(zhí)行,是不妥當的。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0月27日《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wěn)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對故意殺人的處刑問題明確規(guī)定:“對于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者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的,“一般不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本案被告人劉加奎殺人,與被害方苦逼而被告人尋求組織解決未果有直接關系。一審判決認定劉加奎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并無不當,不是“確有錯誤”,檢察機關抗訴理由不成立,二審改判不當。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復核該案時,經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并作出決定,撤銷了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中對被告人劉加奎的量刑部分,仍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緩刑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免責聲明:以上內容結合政策法規(guī)及互聯(lián)網相關知識整合,不代表平臺的觀點和立場。若內容有誤或侵權,請聯(lián)系我們更正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