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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衛(wèi)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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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林喜、黃國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案】對非法使用“偽基站”設備 干擾公用電信網絡信號的行為如何定罪量刑?
發(fā)布者:陸衛(wèi)紅律師時間:2025年03月21日 47人看過
▍文 孫瑋 林麗麗 ▍來源 《刑事審判參考》 總第97集 ▍作者單位 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郝林喜,男,1982年5月1日出生,個體經營戶。2013年Il月15日因涉嫌犯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被逮捕。 ? ? 被告人黃國祥,男,1972年1月29日出生,無業(yè)。2013年11月15日因涉嫌犯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被逮捕。 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郝林喜、黃國祥犯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向靜安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被告人郝林喜、黃國祥對指控J事實均無異議。郝林喜、黃國祥的辯護人均提出,二被告人的目的是為特賣會做廣告宣傳,無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的故意,其行為僅在有限的時空范圍內對部分移動電話使用者造成影響.并未對公用電信設施造成破壞;二被告人曾因違法使用“偽基站”被行政機關處罰,仍繼續(xù)使用,其行為構成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 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被告人郝林喜系推銷人員,案發(fā)前購買了兩套“偽基站”設備用于廣告宣傳。2013年9月9日至11日,郝林喜租賃上海市喜來登太平洋大飯店場地,舉辦皮鞋、箱包特賣會。為提高銷量,郝林喜雇用其親戚被告人黃國祥駕車攜帶一套“偽基站”設備,為特賣會做廣告宣傳。該設備占用中國移動上海公司GSM公眾數字蜂窩移動通信網的頻率,并發(fā)射無線電信號,截斷一定范圍內移動電話的正常通信聯系。9月1 1日,上海市無線電管理局的工作人員當場對黃國祥進行查處,沒收了“偽基站”相關設備。同年10月初,郝林喜租賃上海市西藏大廈萬怡酒店、京辰大酒店場地,舉辦皮鞋、箱包特賣會,繼續(xù)雇用黃國祥使用上述方法做廣告宣傳。經中國移動上海公司測算,10月10日和11日因郝林喜、黃國祥使用“偽基站”設備,周邊用戶通信中斷約14萬人次。 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郝林喜、黃國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均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在共同犯罪中,郝林喜提起犯意,糾集黃國祥作案,系主犯;黃國祥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郝林喜、黃國祥能夠如實供述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5日判決如下: 1.被告人郝林喜犯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2.被告人黃國祥犯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宣判后,被告人郝林喜、黃國祥未提出上訴,檢察機關亦未抗訴,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問題 對非法使用“偽基站”設備干擾公用電信網絡信號的行為如何定罪量刑? 三、裁判理由 所謂“偽基站”,是指由發(fā)射器、電腦、天線、測頻手機等組成的未取得電信進網許可和無線電發(fā)射設備型號核準的非法無線電通信設備。它能夠搜取以其為中心一定半徑范圍內的手機卡信息,并任意冒用他人手機號碼,甚至是冒用銀行、通信運營商等官方號碼強行向手機用戶發(fā)送短信,使用過程中會非法占用公眾移動通信頻率,局部阻斷公眾移動通信網絡信號,同時竊取公眾手機號碼及IMSI號碼。近年來,各地非法生產、銷售、使用“偽基站”設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較為猖獗。不法分子使用“偽基站”設備,非法獲取手機用戶信息,強行向不特定的手機用戶發(fā)送垃圾短信,破壞正常的通訊秩序,影響公民日常生活,對公共安全造成了一定危害。為有效遏制此類犯罪蔓延,2014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聯合出臺了《關于依法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偽基站”設備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加大了對“偽基站”違法犯罪的打擊力度。由于此類案件的作案手段、危害后果與常見的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犯罪既有共性,又有一些差異,因此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對使用“偽基站”發(fā)送無線電信號,干擾通訊秩序的行為如何定罪量刑,存在不同認識。具體分析如下: (一)非法使用“偽基站”設備干擾公用電信網絡信號,危害公共安全的,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 關于本案的定性,主要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人郝林喜、黃國祥的行為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另一種意見認為,郝林喜、黃國祥不具有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的故意,也未對公用電信設施造成破壞,構成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我們同意前一種意見。首先,郝林喜、黃國祥對非法使用“偽基站”可能對周圍手機用戶造成的影響是明知的。郝林喜供述:“發(fā)送短信的時候,是會對手機用戶有影響的,正常的手機用戶是使用移動公司的網絡,我們發(fā)送短信時是占用了移動的頻點,這樣用戶只能收到我們發(fā)出的短信。我們這樣做是不合法的。無線電管理局還沒收了我們的設施。但是我們抱有僥幸心理,其他就沒多考慮?!秉S國祥供述:“我們使用發(fā)射器是占用了移動公司的頻點,是會影響到其他手機用戶的正常通信,具體影響到什么程度我不知道?!睆亩桓嫒说墓┦隹梢钥闯?,二人明知使用“偽基站”發(fā)送促銷短信是違法的,也明知該行為會破壞正常的通訊秩序,導致用戶脫網,其對破壞公用電信設施持一種無所謂、不管不顧的放任心態(tài),系間接故意。其次,郝林喜、黃國祥的行為造成了較為嚴重的危害后果,足以危及公共安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guī)定,采用截斷通信線路、損毀通信設備或者刪除、修改、增加電信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壞正在使用的公用電信設施,造成1萬以上用戶通信中斷不滿1小時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定罪處罰。據統計,本案中僅兩天時間內,二被告人使用“偽基站”發(fā)送促銷短信就造成周邊用戶通訊中斷達14萬人次,已達到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認定標準。因此,郝林喜、黃國祥的行為完全符合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構成要件。 從罪數形態(tài)上看,郝林喜、黃國祥為特賣會做廣告宣傳,向不特定的公眾發(fā)布短信廣告,:不僅干擾了無線電通訊的正常秩序。還破壞了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與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的想象競合犯。根據想象競合犯重法優(yōu)于輕法的處斷原則,對郝林喜、黃國祥的行為應當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定罪處罰。對此問題,《意見》作了明確規(guī)定:“非法使用!偽基站’設備干擾公用電信網絡信號,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構成……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逼茐墓秒娦旁O施罪的法定刑明顯重于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因此只要行為人非法使用“偽基站”的行為達到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定罪標準,就應當依照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值得注意的是,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作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對危害結果有量的要求,如果受垃圾短信影響的人數、通話中斷時間達不到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數量標準,則不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符合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構成要件的,可以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使用“偽基站”設備構成犯罪的,量刑時要綜合考慮犯罪動機、作案手段、危害結果等各方面情節(jié) 非法使用“偽基站”設備干擾公用電信網絡信號的行為屬于新類型犯罪,涉及地域廣、危害性太、危害國家通訊安全、影響人民群眾日常生活。但對此類犯罪量刑時,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切實貫徹執(zhí)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如《意見》規(guī)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處理,應當結合其主觀惡性大小、行為危害程度以及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切實做到區(qū)別對待?!北景赶瞪虾J惺桌袥Q的涉“偽基站”犯罪案件。被告人郝林喜、黃國祥為銷售商品向公眾發(fā)送促銷短信,這與因蓄意報復社會毀損公用電信設施,利用短信宣傳邪教等反動內容,或者為實施詐騙、間諜、恐怖犯罪群發(fā)短信的行為有明顯區(qū)別,主觀惡性相對較小。從客觀上看,郝林喜、黃國祥實施的行為雖然波及面廣,受影響的手機用戶眾多,但尚未造成人身人身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引發(fā)突發(fā)事件等嚴重后果,在量刑時對此亦應予以考慮。一審法院綜合考慮本案的具體情況,對郝林喜從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認定黃國祥系從犯,減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是適當的。免責聲明:以上內容結合政策法規(guī)及互聯網相關知識整合,不代表平臺的觀點和立場。若內容有誤或侵權,請聯系我們更正或刪除。